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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一郵箱地址可以判定為串標嗎?

問題

近日,有讀者在《中國政府采購報》微信公眾號留言:“不同公司的招標文件標有同一個郵箱地址,根據(jù)該現(xiàn)象,能否判定兩家公司存在串通投標行為?”

回答

關于上述問題,有業(yè)內人士指出,問題中提出的現(xiàn)象不足以判定兩家公司存在串通投標行為,但有嫌疑,應重點關注,問清楚兩家公司為何使用同一郵箱。

關于串通投標的判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以下簡稱《實施條例》)和《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87號,以下簡稱87號令)進行了列舉式規(guī)定。

《實施條例》第七十四條規(guī)定了六種惡意串通情形:供應商直接或者間接從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處獲得其他供應商的相關情況并修改其投標文件或者響應文件;供應商按照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的授意撤換修改投標文件或者響應文件;供應商之間協(xié)商報價、技術方案等投標文件或者響應文件的實質性內容;屬于同一集團、協(xié)會、商會等組織成員的供應商按照該組織要求協(xié)同參加政府采購活動;供應商之間事先約定由某一特定供應商中標、成交;供應商之間商定部分供應商放棄參加政府采購活動或者放棄中標、成交。

87號令第三十七條規(guī)定了六種串通投標情形:不同投標人的投標文件由同一單位或者個人編制;不同投標人委托同一單位或者個人辦理投標事宜;不同投標人的投標文件載明的項目管理成員或者聯(lián)系人員為同一人;不同投標人的投標文件異常一致或者投標報價呈規(guī)律性差異;不同投標人的投標文件相互混裝;不同投標人的投標保證金從同一單位或者個人的賬戶轉出。

可見,同一郵箱地址不在上述串通投標情形之中,判定串標缺乏法律依據(jù),需要做進一步調查。

“串通投標隱匿性較強,在實踐中很難判定,這一直是實務難點。”很多業(yè)內人士都曾這樣說道。


來  源 |中國政府采購報

作  者 |楊文君